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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校友主审案件入选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作者:&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21-04-14&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近日,为集中展示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创新成就,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举办了“2020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活动。经过社会推荐、专家提名、公众投票与专家评审,最终确定2020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其中,由法学院本科1996级校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纪晓昕担任一审合议庭审判长,法学院本科1996级校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叁庭庭长刘晓华担任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的“喜力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案”,入选2020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杨小超

审核/满洪杰



案情介绍:

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拥有“贬别颈苍别办别苍”“喜力”文字商标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张增见等被告注册了“海纳啃贬补颈苍补办别苍”商标,并将“齿滨尝滨”“虫颈濒颈”“贬贰滨狈贰碍贰狈”“贬础滨狈贰碍贰狈”“贬补颈苍颈办别苍”“贬础滨狈滨碍贰狈”“喜力”“喜力啤酒”等标识使用在啤酒商品上。被告还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图案、侵权公司名称等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啤酒包装罐、包装箱上,用于生产经营。原告除了主张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喜力字号、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外,还同时提出了要求禁止被告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要点是,对于被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能否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禁止其实施专利。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不得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生产产物的外包装与该外观设计极为近似,且该外观设计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如不禁止其使用将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实施外观设计专利。2021年2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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