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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木青法学博士生论坛第叁期:隋心讲述“揭开算法解释权论争的面纱”
作者:&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21-12-23&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2021年12月21日,山东大学木青法学博士生论坛第叁期于线上举办,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博士生隋心以“揭开算法解释权论争的面纱”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报告。本次论坛由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博士生罗维昱主持,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姿含副教授、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助理研究员何晓斌担任与谈人。



隋心首先梳理了算法解释权的产生背景,介绍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骋顿笔搁)中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文。其次,隋心简单介绍了当今法学界对于规定算法解释权的支持原因和反对理由:支持者主要认为该权利除了具有可解释性、可证成性,还有助于解决现有法律对用户数据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能够有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平等、自由、正义等核心价值;反对者则认为该权利的逻辑起点、内部构造、权利入法的现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最后,隋心指出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其目的均是为了规制算法从而构建可信任的算法,因此对于算法的规制需要我们在法律制度和算法自身两方面进行多层次的建设,从而形成统一的行为规范。学者们也普遍认为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人们可以放心使用和信任算法。

与谈环节,何晓斌指出一方面要明确算法的解释主体,另一方面要对算法的解释程度进行细化,并且通过事先对算法制定内容的完善,从而优化后续繁杂的解释工作,实现用户与互联网平台间的相对平等;此外,算法解释权本身作为权利,应是面向所有主体且平等开放的,否则其自身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就有待商榷。陈姿含则强调我国算法解释权的产生背景、相关标准、立法进程均不同于欧盟国家,故需以我国法律体系为视角,分析《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叁者间对于算法解释权的具体规定和相关适用规则,努力推动算法从透明可知的标准升级为可信赖标准,并避免传统模式所造成的问题。

隋心对与谈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应,承认算法解释权本身模式的构建确实有现实和理论上的困难,后期也会把注意力更多的放在中国算法发展与欧盟算法不同之处的探讨上,并努力在数据分级、分类方面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议。

会议最后,主持人罗维昱对主讲人、与谈人表达了诚挚的感谢,表示木青法学博士生论坛的举办可以加强师生间的学习交流,有利于同学们开拓思维、提高研究能力。


文/王耕、隋心

图/汪娟娟

审核/何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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