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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六期综述
作者:法学院网站&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08-04-01&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2008328日晚7点,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六期在法学院113教室成功举办,主题为: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

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住宅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引人争议,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就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学界和司法界对此章节的规定存在较大分歧,加之《物权法》并未对其他配套设施的归属做出详细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次沙龙将主题指向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问题,以期让同学们通过探讨与辨析,理清这一问题。

    本期沙龙邀请到了刘保玉教授和秦伟副教授,另外还有四位主题发言人,他们分别是: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复旦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满洪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山东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钟淑健;山东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刘晓蕾。

在主题发言环节,刘艳检察官从分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及内容入手,分两个层面就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的权属问题做了分析阐述:首先,像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主管线、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等这样的共有部分,是与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行使密不可分的,一般应认定为当然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第二个层面是对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享有共有权。此外,刘检察官还对楼顶、车位以及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满洪杰法官的发言直接聚焦于小区会所、车库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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