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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半月谈”第四期:实用主义宪法观的初步问题
作者:法学院网站&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08-04-20&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2008416晚,“公法半月谈”第四期活动在法学院114教室成功举办。在本期活动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宇飞作了一场题为“实用主义宪法观的初步问题”的主题发言。本次研讨活动由我院博士生刘晓源主持,肖金明教授、牟宪魁副教授、宪政专业及相关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讨。

张宇飞首先向我们指出他考虑本次研讨问题的初衷是在于他对当前法学研究状况进行的反思。法律的运行大致可以分为叁个阶段:立法、司法和执法。我国法学研究对这叁阶段研究侧重不同,较为关注第二个阶段即司法的研究,其中形成的问题就是:法学研究的事实感较弱,过于关注价值和规范的研究,而忽略了另外一个事实纬度。法学研究不关注社会背景,不注重社会效果,只在法学自身的系统中推演,使法学与实体脱节。

然后,张宇飞对传统和当下两种宪法学研究进路即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进行了详细分析。两种宪法学研究进路有其特点和贡献,但都存在各自问题。价值研究容易忽视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和对中国国情视而不见,导致价值研究缺乏解决问题的技术能力。规范研究则面临两种境遇:当在宪法文本明确时,无自身施展空间;而当宪法文本抽象时,由于最终司法判决常常来自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又与传统价值研究殊途同归。

在讲述前两点内容的基础上,张宇飞最后提出了其实用主义宪法观的几点明确立场。第一,实用主义宪法观主张工具主义的观念,即工具性的看待宪法。第二,实用主义宪法观注重对事实和经验的研究。第叁,实用主义宪法观关注宪法和宪法判决的社会效果。第四,实用主义宪法观承认宪法的有限性,主张以开放的姿态吸收其他领域的资源。

在报告提问点评阶段,同学们积极踊跃地与张宇飞博士生交流,肖金明教授、牟宪魁副教授亦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与总结。最后,讲座在阵阵掌声中圆满结束。在这次长达叁个小时的学术交流活动中,整个场面一直保持着认真、专注而热烈的气氛,在不断打破时间限制的同时,也真正实现了不同学术思想和观点之间交流与碰撞的无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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