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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教授做客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鑫士铭法律实务大讲堂
作者:&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23-03-27&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3月24日下午,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鑫士铭法律实务大讲堂”第六讲在青岛校区华岗苑开讲。吉林大学特聘教授、烟台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房绍坤作为主讲嘉宾,以“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中的适用”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讲座。讲座由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院长、法学院(威海)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刘学信,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平华,副教授康娜,助理研究员杨瑞贺作为与谈人参与本次讲座。本次讲座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会师生一百余人。



讲座伊始,房绍坤以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为讨论对象,介绍了实体法上常见的四种优先购买权,他强调优先购买权必须适用于买卖关系。随后,房绍坤以《强制执行法(草案)》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与实体法有出入为切入点,从“实体法上优先购买权的顺位规则”和“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中的适用规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方面,房绍坤将“实体法上优先购买权的顺位规则”分为种类相同和种类不同两类;另一方面,房绍坤分别介绍了顺位不同和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中的适用规则。最后,房绍坤指出《强制执行法(草案)》作为程序法,不能改变实体法的规则。

与谈环节,刘学信结合实务提出了承租人承租部分房屋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康娜针对共同共有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提出自己的困惑。杨瑞贺则提出优先购买权可否类推适用、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可否获得程序法保障、标的相同的两个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张平华则针对数人共同承租提出是否有必要区别对待基于不同原因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鑫士铭法律实务大讲堂由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与鑫士铭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办,拟持续邀请法律实务界的知名专家或领导做客大讲堂,交流法律实务经验,旨在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更好结合,强化法学院学生的实践思维和实操能力,助力法学院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


主讲人介绍:房绍坤,吉林大学特聘教授、烟台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干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智库高端人才首席专家(政治领域),曾任烟台大学校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文 | 刘嘉雯

图 | 卜思遥

审核 | 董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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