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政法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办的“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10月18-19日在北京香山饭店召开。来自全国各高校和科研单位,以及港台、美国、意大利、韩国和日本的45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论文。李道刚教授和刚刚加盟我院的江照信博士参加了会议并作了大会发言。
李道刚教授以《十九世纪以来德国社会的转型与“法治国”理念的演进》为题从四个方面对大会主题作了回应:作为法治国文化准备的情感理性;作为法治国经济基础的工业革命;作为法治国宪政形式的制度设计;作为法治国思想精髓的人格主义。
李教授认为,按德意志的理念和实践,国家的演进经历五个阶段:18世纪以前的理想国,19世纪的警察国,20世纪上半叶的法治国,二战后的社会国,以及未来的文化国。法治国内涵的变迁,涉及的是从俾斯麦统治下的警察国,经魏玛时代的自由法治国(施密特:公民法治国),以及纳粹标榜的民族法治国,直到战后《基本法》意义上的社会法治国(社会国)。在这一时期中,共实施了三部宪法,即1871年的俾斯麦宪法,1919年的魏玛宪法和1949年的波恩《基本法》。三者可谓法治国的实践演进和理论内涵变迁的形式写照。在与三部宪法文本所分别对应的第一个历史阶段里,为了回应国内激进自由主义的挑战,俾斯麦因袭了国家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确保了工业革命的物质成就;在第二个阶段里,制宪先贤通过对1848年早产的保罗教会法的教训和德国工业革命和国家制度改良的经验总结,也是对一战失败的痛定思痛,绘制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蓝图,并加以实施,《魏玛宪法》因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最终被纳粹利用,成为有名无实的宪法,基本权利保护遂也成为空头支票;在第三个阶段里,实质法治国的理念由战胜国美英法用枪炮送进德意志,第三帝国作为战败国被分治,传统的意识形态被改造,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方面,德国必须重新出发,英美的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以德国本土的人格主义的自由主义的包装,终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正式扎根。伴随德国第二次现代化的进程和后现代社会的变迁,德国的国家职能从统治到治理,发生了结构性的转型,以给付行政为特征的国家管理,也在逐步迈向无为而治的文化国。
德意志的现代化道路给当代中国的一个重要启示是:从对器物的迷信,转向对制度的建构,最后终于将人的现代化问题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