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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第九期民商法学术沙龙综述
作者:法学院网站&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09-04-02&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20093317点,民商法沙龙第9期在法学院114教室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的主题是:小说侵权――创作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此次沙龙的主题发言人是山东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庆岭,由山大法学院副教授崔立红做点评嘉宾。

首先主持人孙超博士对本次沙龙做了简要的介绍,并提议让民商法沙龙成为一个法学思想汇集、碰撞并由此升华的舞台。

主题发言人王庆玲从一个作家因写小说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涂怀章案”谈起,主要从方面探讨小说侵权――特指虚构小说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起点――小说是否可能侵害名誉权。王庆玲评析了文学界与法学界的几个争点,并由此形成了其本观点:一般情况下小说作者不会通过小说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则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从小说的基本特征来看,小说的虚构性与法律的实证性冲突决定了小说一般情况下无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可能;从小说的创作规律来看,原型与小说人物的不同决定了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小说侵犯他人名誉权;从小说的社会功能来看,其抽象批判功能决定了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小说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在故意以小说为手段侮辱诽谤他人时,就会有侵犯名誉权问题,而且这一情况还需要有严格条件与确凿证据。

焦点――小说侵权构成要件之初步探讨:揭开小说虚构的面纱。王庆玲指出,在创作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应当坚持以下叁个原则:绝大多数原则、唯一性(或排他性)原则和严重性原则(或容忍性原则)。但是,当受害人为公众人物时,其在名誉权保护方面应当受到更大限制,小说作者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认定标准要高于侵害普通民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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