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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法学高端论坛”第五十七期: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新《公司法》相关条文简评
作者:&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24-05-15&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5月14日,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五十七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张巍以“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新《公司法》相关条文简评”为题作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副院长付本超研究员主持,法学院院长助理于永宁副教授、李若祺副研究员、黄庆余助理研究员担任与谈人,叁十余名师生现场参会。



讲座伊始,张巍从控股股东的双重身份切入,解释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产生的原因,并指出美国和英国对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模式和规则有很大的差异性。随后,他结合相关案例详细阐述了美国法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传统规则和英国法上的“影子董事”问题,并对美国和英国相关模式作比较和归纳,从义务范围、相对权利人、义务内容、影响持续性以及董事顺从性五个层面进一步分析了美国和英国对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模式的区别。最后,张巍针对新《公司法》的部分条文——第180条第3款、第192条以及第21条提出见解与思考。




与谈环节,于永宁、李若祺先后就信义义务的建立逻辑、设置信义义务与禁止权利滥用两种针对控股股东的规制模式发表看法。黄庆余针对债权人是否可以成为公司控制人提出疑问,张巍予以回应。讲座最后,付本超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就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问题提出见解,并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


文 | 单岩迪

图 | 王慧

审核 | 董雪梅 付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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