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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法学高端论坛”第五十八期:中国民法典出台后的民商法发展路径
作者:&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24-05-18&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5月17日,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五十八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以“中国民法典出台后的民商法发展路径”为主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法学院(威海)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法学院王丽萍教授、张平华教授、助理研究员孙犀铭担任与谈人,四十余名师生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龙卫球从《民法典》对民事立法论的影响出发,结合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修订历程,阐明了传统民法在法典化后都面临着外在体系封闭和后续立法受限的问题。在制度比较的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我国的《民法典》是吸纳了“解法典化”思想的现代化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开放的体系设计和有限度的立法预留,以功能主义的制度构造克服了“明示排斥其他”原理所导致的民法体系封闭性,在方法上更具优越性。在具体的实现路径上,他认为我国后民法典时代的法律发展应当同时依托立法论与解释论。在立法论上,应当根据《民法典》有无规范和授权区分对待后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发展问题。在解释论上,应当关注我国民法典的开放性体系特征,在法律解释上逐渐从文本主义走向功能主义和目的主义,更加开放地运用法律补充方法发展法律。



与谈环节,周长军就本次讲座的内容作总结,对龙卫球表示了感谢,高度肯定了此次报告的理论和现实价值。王丽萍就后民法典时代的法律漏洞填补提出了思考。张平华就授权的限度、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法律解释方法等问题发表了见解。孙犀铭分享了有关法学研究视角和法学教育等问题的感悟。


文 | 贾彦昊

图 | 吴昱嫦

审核 | 董雪梅  孙犀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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