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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08-05-31&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20085301900,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教授作客法学院101学术报告厅,为同学们做了题为“职业主义与平民主义的法律争辩”的学术报告。报告由范进学教授主持。

孙笑侠教授首先由近年来言论自由的长足发展以及民众对于重大法律事件参与热情的提高为引子,引发出了以法官为代表的职业主义与以民众为代表的平民主义之间的矛盾。平民主义即民主主义、大众主义,是推崇民主、倡导尊重民意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民主包含叁层含义:多数人决策、程序正当、少数人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从毛泽东时代开始,我们就开始强调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但实际的情况是,我国仍然是一个缺乏真正民主的国家。

接下来,教授从四个方面对司法过程中的职业主义与平民主义的紧张关系以及法律争辩进行了分析:

首先,对我国近期发生和裁判的重大案件进行了解读。张金柱案、许霆案,均是在群众、媒体的广泛介入下的判决,法官在其中受到了广大媒体、上级领导、民众呼声的强大压力,由此做出的判决很难反映出法官的职业思维和依法裁判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案件都是被民意左右的案件。而民意代表的是一种非法律职业的思维,民意很可能是与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驰的。所以说,虽然我们要倡导民主,但是,我们也要对民主保持一种警惕的态度。

其次,民主主义在我国的演变过程。中国司法缺乏职业化,这是我们历史延续的传统。中国古代法官都可以称之为平民法官,他们把自己完全当作行政官,把诉讼案件当作行政事务,把判决当作管理手段,把解纷结果当作合乎民意的政绩。民众对于法律规范本身不熟悉,没有特别强烈的规范预期,而主要是看判决效果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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