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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山东大学特聘教授梁慧星先生报告综述
作者: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10-09-16&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2010年9月15日晚7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山东大学特聘教授梁慧星先生在逸夫法学楼学术报告厅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侵权责任法》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报告。报告由王丽萍教授主持。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梁慧星先生首先对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背景、表决通过以及立法宗旨作出了权威的解读。梁慧星先生指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结构采取总则加分则的结构,而立法模式则采取“一般条款+特别列举”模式,并未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全部损害类型,只是具体列举了十一种侵权类型。随后,梁慧星先生一一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梁慧星先生指出我国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两要件说,他详细分析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其例外适用,并提出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指示性,其本身不能作为裁判根据。对于多数人的侵权行为,梁慧星先生详细解释了有关教唆帮助行为、原因竞合等规定与外国民法相比的独到之处。对于人身侵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梁慧星先生重申了学界和实务界的一致看法:死亡赔偿金性质上是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遗属所谓遗失利益的赔偿。对于财产损失的计算问题,梁先生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依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方法欠妥,应当学习日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至案件口头答辩终结前的最高价格”计算的先进经验。对于停止损害请求权,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既参考英美侵权法中禁制令的规定,又学习了日本民法“差止请求权”的制度,具有先进性。梁先生还与大家分享了他对于使用人责任、网络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建筑物责任以及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等诸多问题的真知灼见。

    报告最后王丽萍教授做了简短总结。梁慧星先生的精彩学术报告在同学们经久不息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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