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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11-05-27&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2011年5月25日晚7点半,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在逸夫法学楼316学术报告厅为法学院师生奉献了一场主题为“人格权法的基本理论”的精彩学术报告。本次报告由申政武教授主持。

张新宝教授是我国着名的民法学家,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士生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在海内外学界享有盛誉。张新宝教授的学术报告分为两个阶段。报告第一阶段从人格权的角度阐释人权、宪法规定与民法制度之间的关系。张新宝教授指出,宪法不是部门法,也不是公法或私法,而是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重大问题。民法对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化现象值得深思。在基本人权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有两种理论模式:一是先有基本人权,再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最后依据宪法制定民法,从而规定各种相关的人格权。二是先有民法,再制定宪法,并将宪法权利上升为国际人权。报告第二阶段论述了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格与保护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人格与人格权二者之间的确有密切的联系,人格即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如果人格不存在,当然对人格权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但不能将二者混同。首先,主体的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民法中即民事主体资格,但其并不体现或者保护具体的利益;其次,人格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以“能力”为核心的自然人制度和法人制度,人格权则偏重于对民事主体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及相关精神利益的保护。人格作为法律主体资格,不仅是人格权存在的基础,也是其他权利如财产权利存在的前提。因此,不能因为二者的紧密联系放弃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否则将不利于对主体人身、精神及识别方面利益的保护。综观报告两个阶段,张新宝教授提出了许多独创性的见解,极大地拓展了我们的学术视野。

在互动点评阶段,申政武教授对本次报告进行了精辟的点评,认为张新宝教授治学严谨、成果创新,这次讲座启示我们应当拓展思维,跨学科、多角度的思考研究问题。点评阶段之后,张新宝教授耐心细致的解答了部分老师同学的困惑本次学术报告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李猛

审核人:薄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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