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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深度漫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12-09-11&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对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立法是本年度继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又一大事件。为使同学们深入理解民诉法修改背后的原理及依据,2012年9月7日晚7点,我院张海燕副教授、许庆坤副教授、刘加良老师和冯俊伟老师在逸夫法学楼110会议室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深度漫谈”的学术报告。

报告在刘加良老师风趣幽默的开场白中开启。随后,张海燕老师率先带领大家踏上了民诉修正案深度漫谈的旅程。张海燕老师认为,作为实体法的民法与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有着天生的不可割裂性。如果说实体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程序法则为公民权利义务的落实与实现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障。首先,张海燕老师指出,修正案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纳入民事诉讼法中,充分体现出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于程序法的渗透与影响。其次,修正案第34条将原条文的适用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大至所有的“财产权益纠纷”,将此类纠纷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扩展至所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张海燕老师认为这既是对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借鉴,又是民法中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基本精神的反应。最后,张海燕老师对修正案中举证迟延制度做出了深入解读,认为这一制度的创设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对英美法制度进行适当移植的表现。

随后,许庆坤老师就涉外民事诉讼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国际私法中的很多较为成熟的规则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并未得到充分的借鉴,有些涉外部分的立法规定仍然比较落后。许庆坤老师指出,随着我国国际化水平的提高,相关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则应该得到完善与发展。冯俊伟老师则从诉讼程序与证据相结合的视角论证了自己的看法。

在此次漫谈之旅中,各位老师各抒己见,各方观点激烈交锋,逐步将整场报告推向高潮。面对同学们的提问,各位老师一一作了翔实、细致的回答。最后,刘加良老师对此次报告作了精彩的总结。这场学术盛宴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撰稿人:刘文欢

审核人:徐&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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