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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博士生论坛”第二期:民国时期农业雇工市场的制度性解读
作者:法学院网站&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09-04-08&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2009477点,“法理学博士生论坛”第二期之“民国时期农业雇工市场的制度性解读――以习惯规范为中心”在法学院114教室成功举行。本期主讲人是我院2008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尚海涛,主持人是同级博士生梁光勇。我院讲师魏治勋博士担任本期点评嘉宾。

在主讲人发言阶段,尚海涛借助民国时期华北地区农业雇工市场的资料,对农业雇工市场非正式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对民国时期华北地区的农业雇工市场进行了事实性描述,阐述其形成原因。接下来介绍了农业雇工市场中通行的习惯规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维系农业雇工市场运行的习惯规范,主要是农业雇工市场中的定价规范;二是雇主与雇工在达成口头契约过程中所适用的背景性习惯规范。尚海涛认为,“习惯规范”与“习惯”的区别主要在于习惯规范已具有“法”的意义,即习惯规范主要涉及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利益调整和权利义务分配。借助博弈理论,尚海涛分析了农业雇工市场习惯规范的机制和保障措施,并认为,农业雇工市场并非是乡民对雇佣活动的一种简单粗俗的应对之物,而是有着精致制度安排的复杂组织形式。这些非正式制度是农业雇工市场的基础。

互动讨论阶段主要围绕习惯规范在司法中的位置、民国农业雇工市场与当前农业雇工市场的区别以及借助博弈论分析的缘由等问题展开,尚海涛对其进行了解答。

随后,魏志勋进行了点评。他基于规范法学的立场,通过与“法律与社会规范”研究进行对比,对习惯法的研究范围做了界定,同时他认为从日常习惯中衍生出来的习惯规范包含着“应当”的要素。

最后,主持人梁光勇将本期论坛的讨论总结为两点:第一,熟人社会对维系一个发生在小范围内的秩序所起的积极作用再次展示出“秩序无关法律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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