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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10-12-13&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2010年12月12日9点,逸夫法学楼316学术报告厅内座无虚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题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大重点”的精彩报告。本次报告由我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主持。

        汤教授首先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沿革出发,详细分析了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问世到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公布实施再到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订)背后所体现的法理与理念。接着,汤教授对于今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改有三大重点。第一个重点是系统构建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具体而言就是从诉权、检察监督权和社会参与权三个方面对审判权进行制约。第二个重点是合理确定调解和审判的关系。为避免审判法官“以拖促调”、“以判压调”使调解异化,防止调解人员将不当偏见带到审判中去,必须通过程序分离和法官分离来保证调审分离,构建调解审判分离制度。另外,非诉讼调解应采用《人民调解法》中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同时要制定统一的《民事调解法》加以规范,并构建诉调对接和检调对接机制。第三个重点是辩证看待执行权的独立化发展趋势。执行实施行为要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化出去,交由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机构或综合机构去行使。为此,应当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统一行使国家执行权,并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同时,他强调执行机关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即检察机关可以就执行领域中发生的任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并就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特殊情况向执行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互动阶段,同学们热情踊跃地进行了发言和提问,汤教授也给予了解答和回应。最后,周长军教授对汤维建教授的报告作了简短的点评与总结。他指出汤教授的报告深入浅出,极富现实性和前瞻性,报告内容具有信息丰富、论题高端、解读权威、语言精练四个特点。最后这场两个多小时的学术盛宴在同学们经久不息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学术交流中心 杨传刚
审核:学术交流中心 康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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